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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演艺职业学院章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院名定为: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第二条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是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在厦门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由社会力量创办的高等职业综合性艺术学校,是由蔡晖及福建东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开办资金:人民币伍佰壹拾柒万元整;出资者:蔡晖,金额:人民币叁佰壹拾万零贰仟元整;出资者:福建东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贰佰零陆万捌仟元整。

第三条   学院的办学方向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知识全面的复合型、应用型艺术人才为学院宗旨。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本院自觉接受福建省教育厅及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院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春波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教学及实习

(一)现设有:音乐系、舞蹈系、戏剧与音乐剧系、编导与创意系、社会文化系、五年专教学部、公共基础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实验艺术团,计五系、两部、一院、一团。具体专业一律归口于国家规定的专业目录;

专科学制三年,五年专学制五年。

  实习及演出交流

(一)全面贯彻演艺学院课堂教学与舞台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教学原则。学院最大限度在校内外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和设施。

(二)实行开门办学,与有关艺术团体及有关企业建立长期共建关系建立实习基地,既使学生获得实习机会,又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学院知名度。

(三)院内实习打破系科界限,提倡、鼓励跨系科、跨学科的综合性、边缘性实践。

(四)有的学科要实行前校后厂制度,既给学生创造实习和勤工俭学的条件,也给学院增加必要的收入。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学院实行董事会授权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由出资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  出席董事会的人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1.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2.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学院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二十    学院董事长为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学院员工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代表由学院员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学院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学院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学院院长予以纠正。

    第二十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学院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 党建

第二十  学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党组织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十九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三十   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 党组织机构设置: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各系建立基层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党委领导学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 学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学院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 学院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八  学院经费来源

(一)董事会的投资

(二)增资扩股吸引大型企业入股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学院收入结余

(五)以建设后房产作押,适当贷款。

三十九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四十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十一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二  改的程,在董事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四十三  学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册注销的,

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四十四  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四十五  学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则 

四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四十七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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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05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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