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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艺院财〔20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通过会计核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合理保证学院资产安全,规范校内经济行为。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学院董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战略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将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指标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第五条 收入预算以学院预期学院收入为基础,并考虑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按积极稳妥原则编制而成。
第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首先保证正常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必需的日常运行费用,其余支出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并综合学院财力情况妥善安排。
第七条 学院各级领导、经办人员以及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加强预算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完成预算任务,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八条 具体预算编制流程及经费审批流程按学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和其他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院代办性收费按“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的情况下,利用学院资源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其他活动取得的相应收入及分配,学院另行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及时清理学院各种应收款项。学院所属校办企业和其他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将上缴款及时足额交到财务处。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从各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各用款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务处应严格审核,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验收。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对校内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受理、拒绝付款。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财务处应会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学院现金、有价证券等由出纳专人管理,银行存款必须以学院名义开户,由财务处按规定负责银行帐户管理;财务处通过设置会计账户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价值管理,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并按要求建立分类明细账。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各类资产的增减和处置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取得的实物资产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1、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凭相关票据和验收凭据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进账(进仓)管理手续,进仓的具体要求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2、财务处凭票据以及相关凭证给予报销或办理支付手续;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票据应符合财务有关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进仓手续者,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3、批量购买物品应附明细清单(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4、捐赠物品经验收后,应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作价、进账(进仓)登记手续,并报送财务处做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分管院长批准,经财务处审核,报院长审批。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上缴学院。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学生奖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管理使用专用基金。
第二十条 学生奖贷基金按学生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生勤工俭学等方面开支,学生处应会同财务处根据学院提取核定的经费总量,制定相应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开支,具体使用项目、经费指标按学院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执行。
第七章 内部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根据业务需要内设出纳、会计、综合等岗位。
第二十三条 在岗的会计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聘任制。财会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财务处,必须将经管的印章、现金、支票、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表、预算资料以及有关的财经文件等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财务主管人员监交。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报帐流程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经费审批流程按学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具体项目金额和审批人按学院下发的年度收支预算通知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物资采购、工程维修应执行学院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人应对发生的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财务处负责对支出业务的审批权限、报帐手续的完整性、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和数量单价等计算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并对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进行指标控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现金结算以外的一切结算业务,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九条 报账经办人员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已发生的业务支出结算手续,差旅业务原则上应在返校后一周内到财务结清账目。
报账经办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报账,除按规定提交相应合同和相关文件材料外,所提供的各项支出原始凭证须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并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签字审批(应注明审批意见、项目开支渠道及签署日期),属购买的固定资产和根据资产管理部门要求需要办理进仓入库登记手续的物品,应附上进账(仓)单据。
各用款单位人员因公需借用现金,应填制“借款单”,借用限额转帐,应填制票据借用单,经有权审批人签认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物资采购、工程维修等财务管理办法学院将另行制定。本办法未明确的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府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厦艺院财〔20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和会计行为,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我院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暂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成本费用、筹资等四类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适用于院内各部门。本制度应与学院所制定的其他相关经济业务管理规定配套使用。
第四条 院长及分管院领导对我院的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我院内部会计控制目标包括:
(一)规范我院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及时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我院内部会计控制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学院业务发展和管理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
(二)约束院内涉及财务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涵盖院内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明确关键控制点。
(四)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职责,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
(五)合理的控制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第三章 货币资金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由出纳专人管理,银行存款以学院名义开户存入开户银行。
第八条 货币资金收付的授权批准、实际办理、会计记录、稽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和其它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合法票据,收入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账;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如审批人员临时出差,可书面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并对支出结果负责。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一)支付申请。院内各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均需填写支付凭据。预借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预借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其他用款业务应向审批人提交合理合法的有效原始凭证和有关的经济合同或证明、入库单等,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经手人、用途等内容。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有关单据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财务处审核人员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单据进行复核,复核其批准的权限和使用范围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正确等。复核无误后填写付款记账凭证。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审核后的付款记账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并重点复核原始凭证的数量、金额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无误后办理付款,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付讫”字样印戳。
第十条 财务处应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严禁出借银行账户供外单位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和银行结算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库存限额和开支范围,超过现金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和公款私存,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及时与银行对账。财务处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银行印鉴实行分管制,即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印章,印章保管人临时出差应填写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签发银行支票,应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学院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核销等,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票据领用、核销程序应按照我院制定的相关票据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实物资产
第十五条 本章所称实物资产包括仪器设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其分类标准、采购、使用、毁损报废等应依照相应的政府规章和我院所制定的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物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核算部门应职能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财务处为我院实物资产的会计核算部门,进行价值管理:
(一)负责设置资产的总账、明细账;
(二)负责对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协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定期资产清查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类资产,并具体以下工作:
(一)负责设置固定资产台账;
(二)负责对资产的采购、验收、进账(进仓)登记、处置(含资产调拨、报废、毁损、丢失等的处理)、以及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等有关事项;
(三)负责资产统计和使用情况分析。
第十九条 实物资产的取得应按相关规定和相应审批程序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制订并实施。
第二十条 实物资产的领用发出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学院各使用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物品的保管,并于每学期终全面清查盘点一次,清查结果应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保管人员变动应办理物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得的实物资产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一)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凭相关票据和验收凭据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进账(进仓)管理手续,进仓的具体要求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财务处凭票据以及相关凭证给予报销或办理支付手续;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票据应符合财务有关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进仓手续者,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三)批量购买物品应附明细清单(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四)捐赠物品经验收后,应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作价、进账(进仓)登记手续,并报送财务处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物资产的毁损、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通知财务处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成本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成本费用即指学院日常经费支出。学院各单位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其开支应遵循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学院理事会批准的预算项目、标准及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认真审核各项开支,根据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业务;对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对院内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受理、拒绝付款。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建立成本费用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并定期通报各类经费使用情况,分析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因学院业务发展需要,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按学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 筹资
第二十八条 随着学院的快速协调发展,亟需拓宽筹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为此制定有关本项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我院的筹资渠道、及资金用途和额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适合我院的办学特点和要求。
第三十条 对外筹资应执行职能分离,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一)建立严格的对外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
(二)财务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及学院财务预算,合理确定筹资规模、渠道、形式和用途,并负责编制筹资计划,对筹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
(三)筹资计划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后,报董事会审批;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应向上级部门报批。
(四)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筹资相关业务,业务的执行人员应与相关会计记录人员相分离;利息计算、会计记录与支付业务相分离。
第三十一条 筹资业务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性文件,并由财务处指定专人保管或委托保管。相关法律性文件签署前,须经学院法律顾问出具有关的法律意见书,以确认筹资的合法性。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应对筹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检查筹资业务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应实行内部稽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若其中条款与国家最新法规相抵触,该条款自动失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厦艺院财〔2021〕1号
第一条 为提高费用管理水平,提高学院效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费用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费用均按年度预算额度开支;划拨至系部各项经费不得列支人员支出。
第三条 出差费用管理
1、学院教职工须按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期间费用报销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公杂及伙食补贴,开支标准及相关规定如下:
(1)住宿费
住宿费以三个类别的地区划分,核定不同地区最高限额标准金额。标准限额内实报实销,特殊情况超标准的,需经院长批准,方予报销。
住宿标准:(单位:元/人、天)
类别 | 院领导/教授 | 中层干部/副教授 | 教职工 |
一类城市 | 300 | 250 | 200 |
二类城市 | 250 | 200 | 160 |
三类城市 | 200 | 150 | 120 |
一类城市: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南京、西安、杭州、武汉、深圳、大连、青岛、宁波的市区;
二类城市: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
三类城市:其他地区。
(2)交通费
2.1教职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凭相关费用票据按实报销(非市内不得乘坐的士)。
2.2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按出差地点直线距离报销往返交通费,其余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发给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补贴、住宿和省亲地交通费。
(3)公杂费补贴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的标准为40元,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学院派车或接待单位、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4)伙食补贴(单位:元/人、天)
金额 | |
一类城市 | 70 |
二类城市 | 60 |
三类城市 | 50 |
2、教职工在本市辖区内执行公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发放出差补贴。
3、教职工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按会议通知报销相关费用,报销会务费的,不再领取会议期间的伙食补贴。
4、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赴外地进修、培训的,参照上述出差管理规定报销有关费用(期间免费提供食宿的不得再领取伙食、住宿补贴)。
第四条 学院所在地市内交通费
平时工作原则上不允许打的,确因情况紧急和接待等需要打的时,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打的。报销时,应在的士票背后注明事由和起止地点,不能多次打的费用累计进行报销,应一事一清,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报销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业务接待费
校内各部门对外接待开支应及时报销,填写费用支付审批表时应“一事一单”,并注明招待单位,不允许多家餐饮发票混合一单报销。财务处对报销手续不规范的招待费开支可不予报销。
第六条 车辆运行费
1.维修费
学院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司机不得自己找维修厂,确因情况特殊(如车辆在外地抛锚)不能在指定维修点维修的,需事先请示后勤保卫处负责人,并说明维修费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2.汽油费
学院为各辆车配备油卡,一般情况下车辆加油必须通过油卡在指定点加油,不得用现金加油,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的,需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如遇年度预算方案作出相关调整的,本制度也相应同步调整有关费用开支标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厦艺院财〔2021〕1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缴费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及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存入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领取各项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报酬。学生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相关的银行办理挂失及重新开户手续,并到学院财务处做书面登记。
第二条 学院以学年为单位组织收费,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为在校学生缴费注册时间;缴费方法一:学生缴费由学院财务处委托银行从学生个人银行卡上统一划扣;缴费方法二:线上云端缴费:学生进入学院指定云端缴费平台自行缴费;缴费方法三:个别缴费或在规定时间以外补缴费用的学生,可用现金或非现金(如POS机刷卡、微信、支付宝、汇款等方式)缴交。学院财务处在开学注册前将学生完费名单及时反馈到教务处、学生处,作为学生报到、注册、领取教科书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应按缴费通知,于新学年开学报到前10天将学费、代办费、住宿费等存入个人银行卡或线上云端缴费。学院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在每学期注册、报到日前10天开始划扣费用。为保证学杂费划扣成功,学生应缴清银行卡年费并保证卡内存有足额的应缴费用金额。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成功缴费的学生应及时与学院财务处联系,查明原因并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票据,并根据银行划扣信息打印收费收据,统一发给各班辅导员,由各班辅导员发给每位学生。收费收据作为学院收费和办理学生退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第五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未住宿等原因提出退费申请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办理退费。
根据《福建省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规定,相关退费标准为: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指缴费时学院未开学)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凡因违纪受到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一律不予清退;代办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后退还;
(六)退费计算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算起。
第六条 退费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辅导员签注意见,学生处、教务处、院长审批后到学院财务处办理,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费收据原件。
第七条 因调整专业等原因导致已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超额部分转入下学年抵缴下学年应缴费用;有缺额的另行补交;毕业班学生凭已缴费用收据原件直接退还。
第八条 学生休学、留级,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本学年已交清学费的学生,若中途休学,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二)本学年已缴清学费的学生,若中途因故休学,复学并随原所在年级学习的学生,不再收取本学年学费。
(三)留级学生的收费标准随留级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以申请缓交学费,但住宿费、代办费不能缓交。
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否则视为无故欠费;学生经批准缓交的学费,须在批准缓交的期限内交清,否则,按无故拖欠学费处理。
第十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且未及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以及未在缓交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学生按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学院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厦艺院财〔2021〕1号
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实行按部门核算、按预算运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具体规定:
一、经费审批权限
本学年预算内经费开支审批流程按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职能部门办公经费由院长、常务副董事长统一审批。经费所属部门审批时须注明经费来源。各经费审批人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财务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需授权他人审批经费支出的,应将授权书报财务处备案,并对其结果负责;部分项目要求细化方案并报批,否则不予报账;各部门重大开支项目应经集体决策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借款及报销流程
备注:
报账时间:
原则上周一至周三上午8:30-11:30下午14:10-16:00
周四至周五部门业务学习、账务处理,不对外报账。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厦艺院财〔2021〕1号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规定。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则依相应软件规定执行,但其基本规范原理不得有违本规定要求。
第二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
第三条 凭证采用记账凭证,按顺序编号。
第四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如下: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根据记账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账;
(四)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五)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条 记账规则:
(一)记账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用记账员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它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账簿时用钢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10天。
(六)每一笔账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账记完后,在记账凭证上划“√”号。
(七)记账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账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红字冲账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还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3.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它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十)各账户在一张账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承前页”
(十一)月、季、年度末,记完账后应办理结账,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要发生额的账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和“本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划双红线。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笔数不多的账户,也可不结总。不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划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划双红线。
(十二)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账和明细账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账各账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账数额核对相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账簿。
(十三)年度更换新账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到新账各该账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必要时,详细注明余额组成内容,在旧账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账户,划一条 余线注销或盖戳注销。
第六条 结账、对账:
(一)结账是结算各种账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结账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账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账业务,应编成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以调整账簿记录。如待摊、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账簿,具体方法参见第五条 。
(二)对账是为了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1.账证核对:是指各种账簿(总账、明细分类账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账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账账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2.账账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账各账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账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账相核对等。
3.账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账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账目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第七条 本规定系学院会计核算规范,会计人员应自觉遵守。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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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处理程序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第二条 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备用金,采用出纳个人负责的定额制,其额度分别由学院财务负责人、院长核定,其备用金由学院出纳负责保管。备用金在法律意义上属学院个人向学院暂借款。
第三条 零用款项的支付出纳员凭报销人的有关单据付款,报销人的有关单据是否符合规定,负责此项工作的会计应负责审核。
第四条 第一次领出备用金,应由出纳员个人填“现金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 学院一切支付,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原始凭证,按有关制度审核合格后支付。以网银转账方式支付的,务必由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员填妥“付款通知单”中的收款人名全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账号后方可报批支付。
第六条 学院出纳根据经审核、审批、核准的支出凭证,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转账。
第七条 所有支出凭证应由学院财务处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签字)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先查询后方能支付。
第八条 凡支付给外单位的款项应尽量采用转帐方式支付,但一次支付未超过人民币计1000元者经批准后可直接由备用金支付,其余一律以网银转账等支付,学院员工日常费用的报销均以转账支付,如因特殊原因可用备用金支付。
第九条 学院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现金直接交付受款人或厂商并要求其签收,学院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学院人员代领者,学院的业务需经院长核准。转账支票务必由学院出纳员亲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其他特殊情况,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办,否则一切不良后果由学院出纳员自行负担。
第十条 学院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妥善的票据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有权审批人电话亲自指示学院先行办理的,也视为已处理妥善,事后务必由相关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现金支付款项时,应要求领款人在现金领款记录本上签字,付讫后加盖“付讫”字样。
第十二条 学院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
1.有关货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器材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部门签字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财务处审核。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经办部门填写付款通知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准后送交财务处审核。
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签字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财务处审核。
(二)会计凭证的核准:
1.财务处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2.财务处审核时,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学院相关规定全面审核。
3.原始凭证经审核、有权人员批准后,送交财务处出纳员办理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一)采购办公用品的付款,每月25日付款一次(遇节假日顺延)。但是,原始凭证应于规定付款日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办妥审批手续并送达财务处办理支付。
(二)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内部职员报销费用,应在原始凭证经审核批准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送达财务处报销。
(三)薪金工资的发放:每月10日(遇节假日提前)发上月的工资。
第十四条 薪金工资的支付。人事负责考勤的人员应在当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送交财务处,教务处负责教师上课签到课时核算汇总应当在当月3日前将上月课时费情况送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审核编制“工资表”,并于当月十日(遇节假日提前)办妥审核审批手续,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 行政部门以现金方式对外收取学费等有关款项后,应将所收款项于当天交出纳员处,出纳也应将相关款项于当天送交银行存入,不得过夜。若遇特殊情况不能于当天存入银行的,要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出纳有责任及时确认学院每笔收入的来源、性质、项目归属、部门归属,以便对外开具发票(收据)和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出纳员是财务处的特殊重要岗位,有关特殊操作规范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出纳员岗位职责。
2.出纳员应在每日下午4时之前预结当天现金收入金额。所收现金应于当天下班前存入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3.每日离开办公室时,要锁好保险柜,确保安全。
4.出纳员管理的学院银行印鉴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印章、空白收据和支票,及其他重要凭证或物件,必须放置在保险柜中妥善保管。
5.采购转帐支付事项由采购专员领用转帐支票同城转帐支付外,其他支付事项必须由财务处出纳员亲自到银行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6.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现金收支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7.学院出纳员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用外单位帐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帐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8.出纳员若因玩忽职守,违反岗位职责,给学院造成名誉、利益损失,学院可根据有关奖惩规定和国家法律,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资、降级、撤职、待岗、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未及事项,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发布的有关特殊岗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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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按照学院规范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备用金借取的审批
(一)出差人员借差旅备用金,填写好相关借支凭证后,凭出差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同意报批,经财务处审核后由院长批准后提前两天送财务处,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五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备用金。
(二)其他零星备用金,如业务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本条 (一)款规定。
(三)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备用金,须指定相应部门负责人为其担保人,方能按本条 (一)款规定办理。若借备用金责任人未能偿还借备用金,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四)借备用金出差人员回学院后,五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处报帐。
第三条 备用金的管理
(一)会计核算时应设立专门核算备用金的科目,并每月编制余额表,在月后20天内财务负责人审阅,财务负责人审阅后认为有异常或特别现象的应及时向上层领导汇报。
(二)每月月末最后五天内,各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到财务处报销的借取备用金人员,整理好原始单据后到财务处报销结算备用金,以便财务处及时足额将费用开支情况登记入帐。
(四)各备用金借取人每次按学院报销规定到财务处补足零星备用金之后,财务处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各部门领导与经办人办理补正手续,各部门应密切配合。
(五)对备用金管理不善的部门或个人,财务处有权暂停其借支备用金的权利。对超过时限未到财务处结算备用金的个人,财务处有权从应发工资中扣回个人尚结欠学院的备用金。
(六)职员离职,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是否结清所欠学院备用金的手续之后方可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条 其他规定,如备用金借支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告知财务处所委托的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在审批人出差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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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与加强往来结算票据和发票(以下统称票据)的管理,及时进行往来账结算,强化资金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向财务处申请开具有关票据的规定
1.各部门因业务关系需开具票据给付款方,原则上必须等对方付款到达学院帐户后凭银行“收帐通知”回单到财务处申请开具票据,且开具的票据种类必须符合学院的财务制度,不能以对方的要求为标准。其申请程序如下:
①部门经办人提出申请;②出纳查询票据到帐情况并签字确认;③财务处负责人审批;④出纳开具票据。
2.对方付款前需预先开具票据给付款方的,申请开具票据的程序如下:
(1)部门经办人提出申请;
(2)提出申请的部门负责人确认拟收款的日期;
(3)财务处负责人复核,报院领导审批;
(4)出纳开具票据。
3.具体经办人员在申请开具票据时,应将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登记,以备做好开票后的催款收款工作。
4.管理规定:
(1)业务经办人必须负责及时催收账款;
(2)原则上学院自开具票据之月份起最迟在第二个月内经办人必须催收到相关账款,若二个月内确实无法收回款项的,经办人必须负责拿回原票据作废,此后只有在收到该笔款项后才能再重新开具有关票据。
二、向收款方收取票据的规定
1.原则上,收款方开具正规票据后,学院才根据票据上的金额和收款单位予以付款;
2.若需学院先支付款项后索取票据的,付款申请经办人必须负责及时收回票据给财务处及时入帐。款项支付后本月未收到票据的,财务处将挂经办人的帐,直至收到相关票据后才予以销帐;
3.具体经办人员在申请付款之后,应将申请付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登记,以备做好付款后的票据索取工作。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当向财务处申请开具有关票据、向收款方收取票据两事项不能确定由某个具体部门负责办理的,由相关分管领导确定具体经办部门办理。
2.向财务处申请开具有关票据、向收款方收取票据两事项的最终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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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纪要等各种会计资料,以及定期刻录的电子财务数据备份光盘。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处负责保存两年内的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处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对超过两年的会计档案,财务处档案保管人员应及时移交给学院档案室,并办妥相关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5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院长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监督部门和财务处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一)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二)学院内各部门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三)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学院院长、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四)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负责人、院长或者其指定人员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解释本管理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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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的会计档案包括贮存在磁盘(软盘和硬盘)上的会计文件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核算资料。
一、数据资料管理与保密
机内数据文件及其备份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打印输出的各种凭证、帐册、报表,应按有关财会制度使用、保管。
1.现金记帐凭证及日记帐的输出及保管。
现金收付业务要做到当日业务当日清。现金记帐凭证一律由专职会计人员手工做记帐凭证,审核无误后当日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出现金日记帐页,审核后交现金出纳人员核对现金库存,相符后出纳员及主管负责人在帐页上盖章,按月编页码装订成册加盖封印,年终将各月现金日记帐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封印妥为保管。
2.银行记帐凭证、帐册的输出与保管。
银行记帐凭证分机制凭证和手编记帐凭证两种。有关财务人员必须及时把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手编凭证,当日输入计算机并打印银行日记帐,以保证银行出纳当日业务当日清。银行帐页经出纳审核无误后,出纳和主管会计签字盖章,按日装订成册,年终将各月银行日记帐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封印,妥为保管。
现金、银行记帐凭证可采取汇总的方式,装订成册,妥为保管。
3.转帐凭证的输入、输出与保管
转帐凭证包括手编凭证和机制凭证两种,有关会计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手工编制的记帐凭证,输入计算机。机制凭证在输入计算机后要打印输出,并与手编凭证同样装订成册,妥为保管。
4.科目汇总表、帐簿打印时间。
(1)现金、银行日记帐每天打印。
(2)银行余额调整表每月打印一次。
(3)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每月打印一次。
(4)现金、银行存款、转帐记帐凭证的科目汇总表每本打印一次,并同该本记帐凭证一起装订。
(5)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管理要求和时间打印输出,经有关财会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生效。
5.其他
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并要求操作人员在打印输出的帐页上签字盖章,财务主管签字盖章认可。
二、数据备份管理
1.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必须经常进行备份工作。
2.在日常工作中,准备三套光盘循环使用,隔日进行备份,以避免意外和人为错误造成对工作的干扰。
3.需要做备份的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期初余额文件、本月帐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
4.机内凭证及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报表,应视同会计资料按月做两套软盘备份,交会计档案保管员分别放置在不同地方妥为保管。
三、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存档手续: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
2.为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备份软盘必须贴上写保护标签,装入盘套,放进硬盒,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
3.由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
4.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磁盘,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5.各类会计档案的出借,均必须经过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并签章,如果对备份磁盘的操作可能危及该备份磁盘的完整性,应制作该备份磁盘的复制件,使用复制件进行操作。
6.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帐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其它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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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来源主要划分为三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学院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项管理;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学院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和“学院组织论证审定建设内容、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实训中心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中心负责人和各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相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是学院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院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财政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实训中心及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数执行。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1.实验实训教学条件建设费。指为完成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规程设计所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交通费、材料费、差旅费、培训费、办公费、劳务费等开支。
2.校园信息化建设费。指为完成实训基地建设任务进行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所发生的设备购置费、交通费、材料费、差旅费、办公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开支。
第九条 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报销要严格执行学院的相关财务规定和资产管理办法。其支出报销审批流程按学院现行财务报销流程执行,即项目负责人、实训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审批。涉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经营活动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与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凡使用实训基地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实训中心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资金管理和设备购置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将实训基地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确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结合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共同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