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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我校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确定。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在处分(含通报批评)期内;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生,要求在同年级同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均达到前4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课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优先,对学校和国家有特殊贡献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中,有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在60%以内的,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文件要求。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向所在系递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各系组织开展初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学生申请材料不少于3个工作日,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初审名单报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提出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当年度拟获奖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和材料上报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集中支付通知》(厦教综[2016]3号)及实施方案,自2016年秋季起,由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且审核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发放清单、集中支付指令递交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里,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系切实加强管理,统筹落实,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情节严重者给与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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