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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办法,按“厦门演艺职业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详见《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处分仍不改正的。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
1、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2、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4、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5、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6、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院长、党组织领导各1人、职能部门领导2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3人组成。
7、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8、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9、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10、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11、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