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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演艺职业学院文件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院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与学院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和辅导员。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在岗从事党务、人事、教务、行政、后勤等管理岗位工作的干部。
二、岗位类别设置
1.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4.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5.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三、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为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学校专任教师职称设置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无职称。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总体目标控制的要求,按照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3.教务处和人事处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校职员的具体条件。要积极探索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1.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2.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六、岗位聘用
1.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2.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3.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根据本校和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学校在新聘用教职工时,应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4.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高等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高等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
6.根据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7.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本指导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