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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本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本校必须进行工程招标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没有正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及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的临时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但需报董事会审批 )。

第三条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基建处负责全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学校董事会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校工程招标结果,需报董事会最终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学校工程招标由基建处组织实施,厦门演艺职业学院董事会对基建处的招标活动应有最终裁量权和解释权。

第七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本校工程大多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投入建设资金,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属于其他类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本校依法必须进行邀标招标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临时性工程,基建处可根据项目性质和造价大小办理工程招标事宜,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依法本校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本校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基建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基建处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基建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本校基建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基建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基建处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八条 基建处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基建处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基建处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基建处提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基建处。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基建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基建处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基建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开标由基建处或招标代理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基建处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基建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基建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基建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基建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基建处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基建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学校董事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基建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条  基建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与基建处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基建处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基建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基建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学校董事会有最终解释权和裁量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基建处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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